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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管理办法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发布于:2019/12/5 17:28:01 

    据了解,近期央行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表示,参与机构开展企业信息联网核查暂仅限于办理支付结算相关业务,不得用于办理其他业务。

    其中,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信息联网核查暂仅限于办理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在办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业务时,发现客户凭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参与机构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特许清算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加入的其他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与机构不得代理其他机构加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仅作为参与机构审核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等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内部参考。对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或有其他异常的,参与机构有权采取措施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予以处理。

    参与机构不得以核查结果不一致为由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因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结果导致的办理纠纷及相关责任,由参与机构自行解决和承担。

    参与机构、运行机构应当对通过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获得的信息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与机构开展企业信息联网核查暂仅限于办理支付结算相关业务,不得用于办理其他业务。其中,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信息联网核查暂仅限于办理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在办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业务时,发现客户凭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参与机构开展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信息联网核查时应当取得被核查人的书面授权。未经被核查人书面授权的,不得进行手机号码信息联网核查。

    附: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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