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

  •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921193316
  • 律师文集

    上海刑事律师

    联系律师

    • 上海刑事律师
    • 联系人:王刚 主任律师
    • 手机:15921193316
    • 电子邮箱:lhlawsky@163.com
    • 网址:http://www.rmkxs.com
    • 所属律所: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金岛大厦2004室

    盗窃他人占有的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 ---从王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代理方某盗窃一案说起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发布于:2019/10/18 14:06:34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代理了一起方某盗窃案件,这起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方某盗窃的是自己的车辆。这类案件带有一定的特殊性,方某是否构成盗窃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定性,不能简单地认为方某构成盗窃或者不构成盗窃。

    2015年,方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赵某,并向其借款约30万元。赵某要求方某用丰田车作担保。方某迫于急用钱,便同意赵某要求,用自己的丰田车子为30万元债务作担保,并将车子给了赵某。后双方因利息问题产生争议,方某在一天夜里使用备用钥匙将车子开回。赵某打110报警,方某被刑事拘留。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事发后,方某家属委托王刚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为方某提供辩护法律服务。

    王刚律师认为方某不构成盗窃犯罪,有四点理由:

    一、本案系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无须发动刑法的国家机器。王律师作为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本身是一起民事纠纷,方某向赵某借款,并用车子作担保。虽然方某私下取回车子,但并不影响赵某的债权和抵押权,赵某完全可以通过要求还款、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赵某占有方某的车子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车子作担保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无须交付车辆。因此,赵某要求方某交付车辆,实质上是利用方某急需资金的窘迫境地,而提出的过份要求。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方某没有交付车辆的法律义务。方某后来私下开回车辆的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法律不应当予以干涉,刑法更不应当予以干涉。

    三、赵某并没有实际的财产损失。本来车子就是方某的,方某将车子开回,并没有影响赵某的债权,赵某可以依据双方的借条起诉方某,也可以依据双方的担保约定起诉方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某取回车子后,曾给赵某打了电话,赵某要求方某一次性还清欠款,方某回应说分期还,一次性还不清。可以看出,赵某并没有要求退回车辆,只是要求还钱。但双方最后还是没有谈妥。

    四、方某没有要求赵某赔偿损失,因此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方某将车子开回来后,第一时间和赵某联系,并没有要求赵某赔偿损失。何况其开回来的是本属于自己的车辆。因此,方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因此,本案的辩护律师王律师结合理论与实务,从民事刑事的界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角度,认为方某不构成盗窃犯罪。

    当然,并不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自己的财物都不构成盗窃犯罪。

    一方面,如果方某秘密窃取了车辆后,还以索赔等手段,要求赵某赔偿损失。表面上虽然盗窃的是自己的车辆,但赔偿损失则属于非法要求(因为方某并没有财物损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以盗窃罪处理。

    另一方面,本案中,方某并没有向赵某索赔,其取回车辆的目的是认为赵某不讲信用,单方面提高利息,不想继续将车子放在赵某处,也未给赵某造成财产损失。这种情况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按盗窃罪处理。在有的案件中,所有权人取回财物是为了图省事、嫌麻烦、或者开玩笑等,比如取回放在机场保管处的财物(并没有要求机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 就不构成盗窃,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王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在代理盗窃案件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原则,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归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www.rmksh.com所有,转载务必注明出处)



    上一篇:如何区分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行为

    下一篇:王刚律师参加北京大学金融合规与反洗钱监管高级研修班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

    刘老师 王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