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发布于:2019/7/17 16:21:40
上海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观点
李某将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卖给了他人。做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且将公司证照、印章及控制公司账户的网银U盾等一并交付给了买受人。但是企业企业账户的关联个人账户因故未作变更。被害人购买公司后进行了借款,将借款本金打入到了所购买的公司账户内。被告人得知后,通过挂失U盾并从新进行了补办,然后分多次将该账户内的100万元取走。后案发。
该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判认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对于罪名的认定没有问题,符合法律及法理。量刑属于适当。但是,法院对于被害人的主体认定辩护人认为值得商榷。购买人购买公司以后,其所借的100万也是打入了公司账户,应当属于公司财产而不是购买人个人财产,因此本案的被害人主体为公司更为恰当。另外,购买人在购买公司后未及时将企业关联的个人账户变更且在被告人多次催促下仍然没有进行并更,为被告人实施盗窃提供了可乘之机。被告人分多次取走100万元,被害人发现后没有立即报警或者通知银行作出相应措施,致使损失扩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通过代理本案,被害人认为,第一,我们在商业往来中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尽可能的规避风险。第二,被害人的主体应当慎重考量。第三,被害人发现风险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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