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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随意殴打”?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发布于:2019/6/21 18:32:50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随意殴打”? 上海刑事律师解答。《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该如何界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对随意的认定

    随意,即任凭自己的意愿,行为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时间的即时性、事由的有悖常理性、动机的藐视法纪性、地点的不分场合性和公开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随意呢?

    1、审查主观动机。行为人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出于耍威争霸、取乐发泄、填补空虚、寻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还是出于其它原因。

    2、是否临时起意。在寻衅滋事时,行为人殴打他人,不是因情势的发展,而是由其随心所欲、视心情和脾气决定的,其考虑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时起意、一时性起、动辄打人。

    3、是否事出有因。实践中,纯粹耍流氓式的随意殴打他人已不多见,行为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内容,要么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鸡毛蒜皮的小事,要么是基于编造、猜忌或逻辑混乱,不为社会通行观念所接受。行为人违背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无道理的缘由,可以认定为无缘无故、没事找事,此时其事出有因的辩解就是不客观的,我们就不能一味地强调其借故中的“故”。

    二、情节恶劣的认定

    情节恶劣一般应包括如下情形:多次殴打他人;殴打多人;殴打他人手段残忍;使用凶器殴打;殴打他人致轻伤;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情节恶劣,还没有明确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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