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

  •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921193316
  • 职务犯罪辩护

    上海刑事律师

    联系律师

    • 上海刑事律师
    • 联系人:王刚 主任律师
    • 手机:15921193316
    • 电子邮箱:lhlawsky@163.com
    • 网址:http://www.rmkxs.com
    • 所属律所: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金岛大厦2004室

    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发布于:2019/6/11 14:14:09 

    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上一篇:职务犯罪有无追诉时效

    下一篇:如何认定职务犯罪行为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

    刘老师 王刚律师